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绥宁县人大简介
来源:绥宁人大 更新时间:2020-11-26 阅读:100664次 

1950年11月设立绥宁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,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,至1953年6月共召开3届7次会议,1954年6月,按照民主原则和一定程序,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在此基础上,于1954年6月22日绥宁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老县城在市召开,第二次会议于1955年4月27-28日在新县城长铺召开。绥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决定全县重大事项,选举国家工作人员,监督“一府两院”工作。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,县革命委员会成为地方权力机关。1980年恢复,1980年-2012年绥宁县相继召开第八届至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,其中第八届至第十二届为每3年1届,第十三届以后每5年1届。2020年,全县有全国人大代表1名、省人大代表2名、市人大代表30名、县人大代表193名。

绥宁县人大常委会内设8个正科级行政机构和1个正股级事业机构。其中8个正科级行政机构分别是办公室(加挂信访办公室牌子)、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2个常委会办事(工作)机构,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(与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合署办公)、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(与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)、县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(与县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合署办公)、县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、县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、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6个专门委员会;正股级事业机构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息中心。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;

(二)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;

(三)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;

(四)讨论、决定全县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

(五)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,决定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的部分变更;

(六)监督县人民政府、县监察委员会、县人民法院、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;

(七)撤销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;

(八)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; 

(九)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;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从县人民政府、县人民法院、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;决定代理检察长,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;

(十)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主任会议提名,可以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;

(十一)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请,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正、副主任;

(十二)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,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,报市人民政府备案;

(十三)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,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、委员;

(十四)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,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;

(十五)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;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;

(十六)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;

(十七)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批准有关机关提请的对县人大代表逮捕、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;

(十八)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。